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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9日 17:08      点击数:

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武纺大教〔2019〕25 号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考试包括武汉纺织大学针对在校本专科生举办的期中与期

末考试、非学历教育考试等各种类型的考试。

第一章 学生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持本人有效证件(考试证、学

生证、身份证等)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超过半小时,迟到者不准进入考场。开考半小时内,学生不得交卷。

第二条 学生进入考场,须听从监考教师的指挥,保持一定间隔就座,

并将有关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检查。课桌上、抽屉内,不准放置任何书籍、笔记本、零散纸张等(开卷考试和教师事先允许的除外),不准放置书包、现代化存储及通讯设备等。

第三条 考场内要保持安静,对题目印刷不清、错字、漏字,应举手示

意,由主考教师到桌前解答,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

第四条 考试中学生不得暂离考场,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能暂离(同一时间内只限1 人)。

第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进行中,严禁交头接耳、左

顾右盼、抄袭、偷看、夹带、传递等各种形式的考试违纪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退出考场,答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逗留或在走廊上高声喧哗。

第七条 考试时间终止,学生应即刻停止其答卷。经监考教师催促,仍

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可离开考场,学生再交卷一律无效,该门课的成绩以零分记载。学生有意不交试卷,并将试卷带出考场,一经查实,该门课的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八条 其他如国家教育考试有特殊纪律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种类与认定

第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处分的种类

在处以“考试成绩记录以零分记载”的同时,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二)处分的认定: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变更考试座位,被监考人员指出并口头警告仍不听从的;

(2)考试要求相关证件未带或不全者,坚持要求参加考试的;或拒不接受监考人员检查的;

(3)进入考场开考前,拒不将通讯工具、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放入指定位置的;

(4)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他人答案的,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开考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如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6)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

(7)学生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的;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停止答卷,在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听从的;

(9)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不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经监考教师口头警告后仍不按规定填写的。

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2)闭卷考试中夹带资料的;

(3)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如故意移动试卷)抄袭试题答案的;

(5)默许他人拿走试卷、答案而不主动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6)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换试卷、传递答案或纸条的;

(2)同一科目答卷的答案雷同的。

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与考号等信息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的;

(4)盗窃试卷、答案等考试相关资料的;

(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6)组织作弊;

(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8)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

5.其他违纪舞弊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的,有下列情形,视其危害后果给予从轻和从重处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并能主动揭发的;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1)拒不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2)一场考试过程中,同时存在违纪、舞弊多种行为种类的;

(3)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人员、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4)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5)再次考试违纪、舞弊的;

(6)集体违纪、舞弊的;

(7)集体违纪、舞弊的组织者或策划者;

(8)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违纪、舞弊的;

(9)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舞弊受到处理后对其学籍的影响见《武汉纺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其学位的影响见《武汉纺织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相关规定。

第三章 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两

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登记表上详细记载其考试违纪、舞弊行为,并注明“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字样。对学生用于舞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当场收缴或拍照存底,收缴的证据材料或存底证据照片由开课学院或考务办公室保管。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主考老师留存装入试卷袋中,一份由监考老师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第十三条 凡考场登记表上有考生违纪、舞弊记录的,任课老师在录入

考生成绩过程中应如实录入系统。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应分别及时统计违纪、舞弊考生信息,包

括学生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等,按照考试科目分类打印纸质统计表加盖学院印章送交教务处,同时传送电子档;纸质文档与电子档上交时限为当科考试结束第2个工作日以内。

第十五条 监考老师、主考老师以及学生所在学院对违纪、舞弊学生应

当予以登记、上报;对隐瞒不报的,由教务处按《武汉纺织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修订)》处理。

第十六条 对学生违反校内各级各类考试规定和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

行为,本科生由教务处按程序给予相应处分,处分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备案。除通报批评外,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行文、报主管校长签发,再由学生所在院(部)通知学生。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武汉纺织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学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原《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考试纪律》(武纺大教〔2012〕52号)、

《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考试规范》(武纺大教〔2013〕97号)废止。国家及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