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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例》 守党纪 |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

文章作者:张心怡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31日 10:15      点击数: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三:

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行为

《条例》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问题表现】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自己主政的地方、部门、单位当成“私人领地”,无视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决策部署,我行我素,自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口号上喊得震天响,落实时纹丝不动,或者有选择地、有取舍地、打折扣地执行;丧失大局意识,为了维护本部门、本地方的利益,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党中央政令不畅,损害了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执纪者说】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全党服从中央,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全体党员最重要的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新修订的《条例》第五十六条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进一步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

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其违纪主体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带头执行和组织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上,担负重要使命,发挥表率作用。如某国有文化企业“一把手”,为了短期内出政绩,违反党中央关于国有文化企业聚焦主责主业的要求,违规开展大宗贸易、房地产开发等投资活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风险。本条中落实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是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不能简单理解为上级的决策部署。如有的党员干部在执行本地区工作规定不力,就不能认定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主观上是明知故犯,要与推动发展无意过失、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推进改革中的先行先试区分开来。要与党员按程序反映问题区分开来,党员对党中央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向党组织提出保留意见,或者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实际情况,是党员的权利,不能认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四: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

《条例》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违背党章规定的对党忠诚老实的义务,欺骗党、糊弄党,表面上服从党中央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背后却对党中央说三道四,对党中央大政方针置若罔闻;对上欺骗、糊弄,博取信任和奖励,对下级和群众隐瞒事实,掩盖真相,装腔作势,逃避责任和义务;在人前高唱理想主义、廉洁奉公,表面上装作关心群众、勤奋敬业、公道正派,在人后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贪图享乐,损害党的团结统一,透支党的信誉,损害党的形象。

【执纪者说】对党忠诚是党员的首要政治品格。《中国共产党章程》将“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老实做人、做老实人,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内在要求,是领导干部‘官德’的外在表现,也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新修订的《条例》第五十八条增写了“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纪后果,表明查办该行为的政治性。

如果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政治底线失守,故意欺骗党组织甚至背叛党组织,从而出现表与里、言与行的巨大反差,那就是违背了党员的基本义务,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属于“两面人”。如果只是一般的侥幸心理作祟,或者好大喜功、作风不实,出现了言行不一的问题,但还未达到动摇理想信念、背离对党忠诚的程度,则不宜定性为“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而是根据其行为本身的性质作出相应处理。如果只是认领工作时积极表态按时完成,具体落实时工作方法不科学,推进工作缓慢、未见成效,则可能违反工作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