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问题表现】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干部为了帮助本人或者其他党员逃避处分,捏造虚假口供,订立攻守同盟;出具虚假材料,伪造证据;转移、藏匿赃款赃物,销毁、隐匿证据;威胁、诱骗他人不向组织提供真实情况;向共同违纪人员通风报信;向组织说明问题时胡编乱造、掩大说小;模拟组织审查场景、威胁办案人员等方式妨碍审查工作,违背了党员对党忠诚的义务,阻碍了党组织对党员正常审查工作。
【执纪者说】党员在任何时候都要对党忠诚,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情况,尤其是在犯错误后,更应该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认真反省检讨,积极配合组织查清事实,决不能欺骗组织、对抗审查,妄图以此逃避处理。但有的党员干部在面对组织审查时,不能正确对待,自欺欺人、掩耳盗铃、错上加错,轻则闭口不言搞软对抗,重则伪造证据干扰审查。如某党员干部,在实施违纪违法行为时就想好“退路”,通过签订虚假借款、投资合同掩饰受贿问题,通过亲友收受财物设置“防火墙”谎称本人不知情,通过形式上的集体研究掩饰个人事先违规拍板决定,一边违纪违法一边对抗组织审查,自认为手段高明,实际上是欲盖弥彰,为组织查处提供更多再生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与正常行使申辩、申诉权利的政策界限。党章赋予了党员进行申辩、申诉的权利,党员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对违纪事实、行为性质等提出的合理辩解,不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应该认真听取;如果由于存在思想顾虑或畏惧心理,谈话初期避重就轻、拒不交代,但经思想教育后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问题的,也不宜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六:
《条例》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问题表现】组织、参加迷信活动行为主要表现为,有的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精神支柱坍塌,不信马列信鬼神,不问苍生问鬼神,期待神秘力量让自己“逢凶化吉”,自身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主动向组织坦白错误、接受处理,而是期望“超自然力量”庇护自己的问题不被组织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不思勤勉干事,却痴迷算命看相、烧香拜佛,企图通过所谓“风水池”“靠山石”“升官符”等改运增势,获得仕途进步。有的党员干部精神空虚,将周易“八卦”、建筑风水作为业余爱好,以研究和弘扬传统文化为名潜心“学习”,到处求师问道,与“大师”切磋,与同道交流,以弥补精神空虚,引发群众议论,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执纪者说】党员要有坚定信仰,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反对一切迷信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新修订的《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增加了对“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调对党员干部信马列不信鬼神的原则立场,明确党员干部无论是组织迷信活动,还是参加迷信活动,或者是关起门来求神拜佛,个人搞迷信活动都是信念动摇、精神空虚的表现,均应受到相应惩处。
当然,也要正确认识和区分搞迷信活动与传统民俗活动。我国民族众多、文化璀璨,形成了丰富的民风民俗。婚丧嫁娶祭祖仪式等习俗,受历史、地域、民族文化特色的影响,可能含有一定的迷信色彩,但传统民俗行为在群众中能够广泛认同其中的朴素情感,与愚昧落后的封建迷信活动有本质区别,党员干部组织参加上述活动,不应视为搞封建迷信。
要区分搞迷信活动与正常游览宗教场所的行为。宗教场所一般位于名山大川,党员干部正常参观游览上述风景名胜区,没有烧香拜佛、求神问道等封建迷信行为的,不构成搞迷信活动。但要警惕有的党员干部以到名山古寺旅游观光为名,行求神问道之实。如某党员干部为了保官运亨通,以旅游为名先后多次到某古寺,请“大师”占卜看相测官运,并捐赠价值不菲的财物,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还要区分参加迷信活动与正常履行相关工作管理职责,对于文化、民族宗教等具有宗教管理职能部门的党员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参与民族文化活动、宗教活动,以及与宗教人员的交流接触,也不应视为搞迷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