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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例》 守党纪 |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四)

文章作者:张心怡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4日 10:20      点击数: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七: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行为

《条例》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问题表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行为主要表现为,党组织没有担当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不认真、不得力;领导干部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规问题睁只眼闭只眼、不管不问,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本地区本单位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给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政治生态等造成重大损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党的威信和权威。

【执纪者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责”字当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扭住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个“牛鼻子”,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落实,不断将管党治党责任体系化、制度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作为问责情形之一。

是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要看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违反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不宜简单以班子成员或单位中有多少人违纪等后果倒推认定责任。要综合考量历史背景、后果影响、责任大小、态度认识、整改情况等因素判断,予以准确定性和恰当处理。此类案件有时涉及对象较多,有的案件时间久远,涉及几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的问题发生是多因一果,责任链条长且分散,既有领导责任,又有直接责任,这些因素均要充分考虑。如某国企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党建工作虚化,日常监督缺失,管党治党“挂空挡”,对集团班子成员及下级党组织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醒,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于违纪违法行为不但不斗争、不报告,反而带头违纪违法,与下属沆瀣一气,在企业改制中隐匿国有资产,导致本单位本系统管理混乱、违纪违法行为多发、政治生态受到破坏等后果,就属于典型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


关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解读之八:

违反党的政治规矩行为

《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问题表现】违反党的政治规矩行为主要表现为,党员干部违反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有的党员干部不带头构建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特权思想严重、官气十足,搞“一言堂”,颐指气使,肆意安排下属办私事;言行举止逾规越矩,口无遮拦,在公共场合发表与党员干部身份、地位不符的言论;不注意个人作风建设,不按要求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到基层调研“蜻蜓点水”,造成不良影响等,损害党的形象、威信,破坏党群关系。

【执纪者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党员除了要遵守“六大纪律”外,还要自觉遵守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新修订的《条例》将此类行为的危害后果修改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此类问题的标准,提高了执纪执法工作的操作性。

如何判断为违反政治规矩行为,应当突出政治性,以熟悉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为前提,如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约定俗成的传统和惯例,避免随意拔高,胡乱扣帽子。要区分违反政治规矩行为与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条例》聚焦当前党内存在的破坏规矩的突出问题,已经设定了相应的违反政治纪律处分条款,本条是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概括性条款,不是兜底性条款,考虑到政治纪律的严肃性,《条例》没有对政治纪律的行为设定兜底条款。